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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发债有条件松绑:非房收入占比超30%可申报

证券时报 2017-04-21 09:44:23

不满足现有发债申报要求的房地产企业,若其他某一非房地产业务板块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30%的,也可以申报发债。

近日,市场上有传闻称房企发债将放开。不过,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交易所确实有关于房地产企业发债的最新窗口指导意见,但并非全面放开。

最新情况是,不满足现有发债申报要求的房地产企业,若其他某一非房地产业务板块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30%的,也可以申报发债。但募资用途只能用于非房地产业务,并进行专户监管。另外,类平台项目也恢复审核,但来自地方政府的营业收入占比不能超50%。

非房地产业务收入

占比超30%可申报

去年10月份之后,各地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加严,沪深交易所也先后发布了《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简称监管函),这至今仍是指导房地产企业发债的规范性文件。

当时两个交易所都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分别采取了“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并规定了房地产、煤炭和钢铁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近日,市场上一直有传言称房地产企业发债即将放开。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从多家券商获悉,交易所有了最新窗口指导,对房地产企业发债的限制略有松动,但并非是全面放开。

此前,房地产企业发债并不是全盘禁止,而是需参照交易所之前发布的监管函要求。

近期,交易所放开了一个口子:如果房地产企业不满足现有的发债申报要求,但有其他的某一非房地产业务板块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30%,也可以申报。但是,募集资金用途依然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只能投向非房地产业务,并且需要进行专户监管。

类平台债券项目

恢复审核

此外,类平台债券项目一度收紧甚至暂停,近期交易所最新指导意见也发生了变化,类平台项目恢复审核。

去年9月,监管层规定类平台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要求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的职能,并将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进行调整,重点关注收入来自地方政府占比情况。较之此前参考营业收入或现金流这两条红线之一,变成必须看营业收入占比,即“双50%”变成“单50%”,发债门槛大幅提升。

据一家从事债券承销的券商人士透露,近期,交易所对类平台债券项目已经恢复审核,但仍要求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超50%。即,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仍不能在交易所发债。符合条件的类平台项目则没问题,只是代建项目收入需要提供立项文件和银行流水;募集资金用途也没有新的限制,符合要求即可。

责编 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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