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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明原因起火 汽车厂商二审被判赔21万余元

北京晚报 2018-04-16 08: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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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刚买三个月的车辆停放中起火,因认为是汽车产品质量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他将长安福特公司、百旺长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21万余元。长安福特公司不服上诉。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2月,张某在百旺长福公司购买长安福特公司生产的福特翼虎牌汽车一辆。5月14日晚,张某将该车辆停放至河北燕郊某小区外的停车位,并用车衣覆盖车辆。5月16日凌晨,该车辆起火并导致临近其他车辆受损。长安福特公司出具调查结果,认为本次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三河市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起火部位地面残留物”检材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车辆损失21万余元。长安福特公司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汽车产品的构成、性状、功能和技术特点等大量复杂信息的掌握,一般消费者和汽车生产者是完全不对等的。因此,张某只要能证明涉案车辆不是因为外来原因而发生的燃烧,也不是因为自己的不当改装、不当操作、不当停放导致的燃烧,就可认定车辆自身存在缺陷具有高度可能。本案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车辆高度可能是因车辆自身原因而发生燃烧。

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长安福特公司的上诉请求。

责编 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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